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 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... 更多 >>